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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处理规定

【文章来源:】 【作者:管理员】 【发布时间:2011-03-04】 【点击量:

   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学生遵守法律、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,有效维护校园秩序和校园安全,坚持对违纪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,纪律处分为辅助的原则,对个别严重违纪、错误性质严重或屡教不改,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,特作出如下规定:
    一、处分的四种类型
    学校依据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性质、情节和后果的不同程度,分别予以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处分,并适当辅以必要的经济赔偿。
    二、处分的具体规定
    (一)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可给予警告处分
    1、寻衅滋事,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者。
    2、蛮横无礼,辱骂他人,不听劝阻者。
    3、不尊敬师长,辱骂教职工者。
    4、在校期间不止一次抽烟喝酒者(辅之以回家戒烟戒酒)。
    5、一周内迟到、早退、旷课(操)达六节(次)或一月内累计旷课一天者
    6、在教室、宿舍私接电源,使用电热器、烧煤油炉、酒精炉、燃放鞭炮者。
    7、故意损坏公物,侵占公共及他人财物价值在30元以内者。
    8、故意污染环境卫生或他人衣物;造成下水道堵塞;私自留宿他人者。
    9、故意在公共场所带头拥挤、起哄、吵闹者。
    10、实习期间不服从带队老师的领导,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者。
    11、夹带或闭卷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工具进入考场者。
    12、弄虚作假,隐瞒错误或帮他人隐瞒错误者。
    13、私自涂改学生证件或私拆、销毁他人邮件者。
    14、有其他违纪行为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。
    (二)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可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 1、聚众斗殴,打伤他人者。(辅以相应的医药费及营养费用赔偿)
    2、故意损坏消防措施,篮球支架或其他公物者。(辅以相应的经济赔偿)
    3、赌博、盗窃价值在20-50元之间者。
    4、在一周内迟到、早退、旷课达十节(次)或一月内累计旷课三天者。
    5、考试作弊者。
    6、旷课(含自习课)上网。
    7、传抄、看黄色书刊、画册者。
    8、谈恋爱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    9、过失造成火灾或留宿他人等原因造成损失者。
    10、故意撕毁、涂改通知、通告、布告者。
    11、伪造证明或提供假证明者。
    12、有其他违纪行为者,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 (三)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 1、犯严重政治错误,并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    2、聚众斗殴的主谋或主要肇事者。(承担主要部分的医疗及营养费用)
    3、敲诈他人钱财,并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    4、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者。
    5、观看淫秽录像,情节严重者。
    6、故意投抛杂物,危及他人安全造成伤害者。(辅以相应的经济补偿)
    7、过失引起火灾,造成较大损失或故意在宿舍燃烧衣物者。(辅以相应的经济赔偿)
    8、赌博、偷窃或故意损坏公物价值在50—100元之间。
    9、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 (四)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出学籍处分(或令其退学)
    1、凡有严重政治错误,影响恶劣,并不思悔改者。
    2、故意严重殴打他人,致人伤残者(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且承担医药及营养费用)
    3、私藏、携带管制刀具者(主动交学校者不在其列)
    4、在校期间累计旷课两周或一学期内旷课一周者。
    5、谈恋爱经教育不改,且有越轨行为或强迫别人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    6、有流氓行为、调戏妇女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。
    7、赌博、偷窃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达100元以上者。
    8、累计两学期操行分不及格者。
    9、受记过以上处分后(包括已撤销处分的)。再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者。
    10、触犯国家法律,被判刑劳改、劳教者。
    11、有严重违纪行为者。视其情节给予开出学籍处分。
    三、处分的审批和撤销
   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要写出书面检查,在所在班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作公开检讨。根据其错误性质,情节后果和本规定条款,由班委会、班主任分别提出处理意见,逐级上报。
    其中,警告、记过处分有学生工作处审查,报主管校长批准。留校察看、开出学籍(或令其退学)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建议,主管校长审查,提交校长办公室会议批准。对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准管部门或教育厅备案。
    学生受处分的材料,一律存入本人档案。但能接受教训认真改正错误,并有明显进步的(警告三个月以上、记过一学期以上,留校察看以察看期为限),由本人申请,班委会讨论,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查,按原审批程序的权限批准撤销其处分。处分撤销后,处分材料可以从本人档案中撤出,由学生处统一保存。
   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察看期未满或处分尚未撤销不发毕业证书。
   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一律退回原报考地区,同时迁走户籍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