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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学生考试纪律的规定

【文章来源:】 【作者:管理员】 【发布时间:2011-03-04】 【点击量:

(一)考场规则;
  1、考生携带考试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。
  2、考生进场必须按指定次序就坐,不得自行更换。
  3、考生进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和资料,只准带必须的文具和计算工具。
  4、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场,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,离场后不得再进场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。
  5、考生答卷一律用蓝色、黑色墨水和钢笔或圆珠笔答卷。
  6、考生需向他人借用文具及计算工具时,应经监考老师同意,并由监考老师亲自传递。
  7、考生于考试中途一般不准离开考场,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的,要经监考老师同意,试卷反面朝上置于桌上,暂时离开考生在场外不得与他人交谈,更不能做违反考试纪律的事情。
  8、考生在考场外必须保持安静,服从监考老师的指挥,不准交头接耳,左顾右盼,应以自己的真实水平答题交卷,并不为他人作弊提供任何方便。
  9、考试终场时间一到,应立即停止答题,并将试卷及草稿纸一并上交。
  10、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,必须事先持有有效证明,报经教务处批准,事后按规定安排补考。
(二)违纪处理
  1、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,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;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要严肃处理,根据错误情节给予操行降等和记过以上处分,成绩为“零”分。
  2、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弊者,无论主动与被动,均按作弊处理。
  3、凡因作弊以零分处理的和旷考的均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。在毕业前有悔改表现的,由本人申请,班主任提交教务处审查同意后,准予同意安排补考一次。